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调解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一般由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