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