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人民调解管理及业务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