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人民调解管理及业务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