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