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