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者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