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牧民定居点、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