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