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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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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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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