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