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