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