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