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