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即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举报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随时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要有组织进行,要确定检查的时间、次数、对象和产品种类。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产品种类和方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