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