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定期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草地载畜量。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导开展载畜量核定工作,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