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一)封育期的林地;(二)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三)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四)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五)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