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牧、轮牧、休牧专项规划,划定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区、轮牧区和休牧区,实行动态监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