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调机制。相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