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调机制。

相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