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