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