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轮牧、休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