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