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负有塔城市河流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