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负有塔城市河流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