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塔城市河流流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放、倾倒可溶性剧毒废渣;(二)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三)排放、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含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四)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五)倾倒生活垃圾、人畜粪便以及混杂有上述物质的积雪;(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