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塔城市河流流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塔城市河流流域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