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塔城市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四)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