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塔城市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四)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