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塔城市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二)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