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塔城市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

(二)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