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塔城市河流治理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实行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二)环河游憩林荫带植草种树;(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