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塔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