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秦岭生态环境公益性修复治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秦岭保护等部门,应当为公益性修复治理提供修复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