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九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核心保护区优先实施生态搬迁。已经实施移民搬迁、企业迁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