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秦岭范围内实行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秦岭范围内现有采石企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秦岭保护部门对企业退出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