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依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

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造成新的污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