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秦岭范围内的古镇古村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古镇古村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铺等传统建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古镇古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