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秦岭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文资源,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