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发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帮办代办、居家探访等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