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为邻近居住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