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医养康养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补贴和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