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医养康养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