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促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