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门养老服务发展(指导)机构承担养老服务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管理、质量评价和标准推广等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