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居家社区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等各类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