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机构、养老服务站、助餐点等设施建设,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向社区、家庭延伸。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