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