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登记,对有特殊照顾需求的老年人定期巡访,宣传养老服务政策,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