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