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等的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履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书面反馈报告人和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