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开展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等,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制定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