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说明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