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法规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